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办理普通拍卖许可证,申请单位是必须需要有1名具备连续执业三年的拍卖师的。
拍卖师也必须迁入到申请单位名下。具体流程 如下:
1、拍卖师从原挂靠单位迁出(原挂靠单位配合盖章)
2、拍卖师从原挂靠省拍卖行业协会迁出(原挂靠省拍卖行业协会配合盖章)
3、拍卖师迁入到申请单位名下(申请单位配合盖章)
4、拍卖师迁入到申请单位隶属的拍卖行业协会(拍卖行业协会配合盖章)
申请单位,需要保证注册资金必须有100万。经营范围必须有:拍卖业务。这些必备要求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办理条件:
有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企业名称(须有“拍卖”字样)、组织机构和章程;其中,经营范围应填写为:拍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和财产权利(除文物和《拍卖法》第九条、《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至少1 名国家注册拍卖师(3年以上);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