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受理条件
(一)拍卖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拍卖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岗位职责等);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符合拍卖业务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三)拍卖企业申请变更的条件 1、拍卖企业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在六个月内举行过拍卖会;2、拍卖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报省商务厅审 批,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所需材料清单
主管部门意见(文件形式)
设立拍卖企业的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拍卖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卡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出资协议
经营场所告知承诺
同意设立拍卖公司的文件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