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简要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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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现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合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是在经营范围中体现差异,现场制售,热食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各类食品贸易商,餐饮服务者都需要办理。
前店后厂(场),如有固定门面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前店后厂(场),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属于餐饮服务,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注意区别对待。(1)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2)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3)如果“前店后厂(场)”销售其他食品,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符合《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情形,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