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
①全职员工人数应不低于5人;
②至少5名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类需通过科目一、二;
③全职人员应在该拟登记机构缴纳社保,若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可选择有资质的代缴机构进行代缴,应提供代缴合同、代缴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等。
(3)办公场地:
①拟登记机构应使用自有或租赁非民用办公场地进行办公,办公场所应合理满足运营要求;
②若为租赁的办公场地,应与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获得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
③若为租赁的办公场地,租赁期限应不低于1年,并真实支付相关费用。
(4)商业计划书:
①由律师配合根据拟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运营计划、交易策略等制作;
②商业计划书应详实,不得套用模版。
出资人信息
(1)自然人股东:
①年龄具有合理性,30岁~60岁为佳,特殊情况需特别说明;
②学历具有合理性,应具有本科或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③出资能力符合要求,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④成为拟登记机构出资人的原因合理。
(2)法人股东:
①出资能力符合要求,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②穿透核查后符合中基协要求;
③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
④通过SPV间接持有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3)外资部分:
①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的持牌机构;
②持牌资质应进行翻译和认证。
(3)方案建议:
①建议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担任拟登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负责人职务;
②建议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满足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负责人高管要求;
③若实在无法满足投资负责人要求的,则建议应满足法定代表人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