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外资代表处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其中:地方税务局注销申请(此项内容为工商局注销所必需条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由税务部门出具未涉及纳税义务的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5、原《登记证》、《代表证》
解决提示:如果代表处有外籍员工,需要先办理外籍个人所得税注销登记。
注意事项:
☑ 如涉及税务局年度汇算清缴的补税或者退税,需将此类缴款书一并附上;
☑ 代表处提供的营业税,所得税,中、外方个人所得税缴款书需和各年度审计报告相一致(所有数额以审计报告为依据);
☑ 审批时限一般是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完成注销登记;
☑ 此项工作由于资料及税收问题可能延误时间。直至准备齐全资料或缴齐罚款作为完备资料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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