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举办者、出资者、开办资金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及相关规定
办事流程: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登记机关发证。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登记机关公告。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所需材料: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董事会会议纪要(须全体懂、理事签字并加盖公章)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