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第2条: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强条)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条: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的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第3条: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第4条: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2)《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
8.4.1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8.4.7第2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强条)
8.4.8除承担轨行区域的防排烟系统外,其他区域的防排烟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土建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