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公司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或虽未获得这样的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赋的企业单位,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按以下比例课征所得税:版权、利息、分成收入,税率10%;权益提成收入,税率10%;销售不动产所获收入,税率为2%;竞猜、彩票、中奖收入,税率为40%;利息收入,税率10%;权利转让收入,税率10%。子公司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在蒙古国境内所得收入,税率20%。知识产权销售收入,税率5%。稳定证书持有者在其稳定证书有效期内按照稳定额度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税务报表,于下一年2月1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