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山东保险代理公司转让无分支无诉讼包变更
有一家山东济南的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公司无诉讼和异常情况,有少数几个分支机构,后期可以配合全部的注销,当前公司业务正在清算当中,随时能配合全部清算完。转让方这边可以负责后期的变更事项。直接对接实际控制人。如您正在找山东地区的保险代理公司,欢迎您随时致电详询(主页头像有联系方式)
另有山东保险经纪,保险兼业,保险公估等保险相关牌照转让,欢迎对接咨询。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注册资本。
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额度,其第7条规定,保险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都应该是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