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一家山东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的包变更
老客户委托转让一家山东济南的融资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的,公司有少量的诉讼,都是原告,全部是两年前的已经结案。可以提供结案证明,公司当前的业务正在逐步的清算当中,后期可以配额全部清算。无大额应收应付账款,可以配合第三方公司做背景调查。如您要咨询更详细的情况欢迎您随时致电详询(主页头像有联系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