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和普通公司的区别
从商事组织法的角度看,离岸公司与普通公司并无实质区别。与普通公司相同,其也是具有营业能力的商事主题,具有所有商事主体所必须的一切资本与组织架构,开展营业活动。但离岸公司作为在特定地点依据特定法律规范和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类型,决定了其与普通公司有着较大的差异。
比如,在BVI群岛注册公司,依据其《普通公司法》成立的就是普通公司,该类公司一般被称为居民公司,依照该法,其在该岛内可以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而依据《国际公司商务法》成立的就是离岸公司,其一般由非居民成立,只能在岛外开展业务。
如果说离岸公司其英译名off-shorecompany中的"off-shore"一词本身就揭露了离岸公司的本质要素,那么作为对称,普通公司的本质要素也应该蕴含其英译名"on-shorecompany"中的"on-shore"之中,也在这个意义上,将一般公司成为在岸公司是较为允当的。下面对离岸公司和普通公司进行简单的比较,所选定的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成立的公司。
普通公司的注册地是中国大陆地区,其成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一般而言,其在中国注册也当然在中国境内进行营业活动,并不具有前述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基本特征。普通公司于离岸公司还具有性质、经营、成立方式等方面的根本差异。
身份性质: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注册等级主义。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公司。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有中国法人国籍,而外国法人则以其注册登记地国为国籍国。
离岸公司取得其所在的离岸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资格,为外国法人!离岸公司于内资公司相比具有身份性质上的根本差异。例如美国离岸公司就有美资身份,英国离岸公司就有英资身份,香港公司就有港资身份。
这样,除了在一些投资领域和持股比例的限制,离岸公司进入中国时具有优越的外资身份而享有一系列内资企业所不享有的特权和优惠:例如,税收上的优惠,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产品的境外销售,外汇的管制方面等等,这种特权和优惠并不利于二者公平竞争,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要求。但作为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这种状况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
由于中国大陆市场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的现实差距,离岸公司在企业形象,产品的公众认可度,国际融资等方面均具有相当的优势。这也正是中国商务实践中,诸多中资背景的中国公司或个人仍不惜绕道万里注册离岸公司而取得一个外资身份的奥妙所在。
中国政府对中资公司具有完全的管辖权,对中国公司的任何征收,限制,没收都不会产生国际责任,而离岸公司却可受到相应的国际保护和国籍国的外交保护以及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外资投资者对可能发生政治风险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