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不论是要分立合并还是投资,我们经常听到的的一个词是需要评估。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很多种。那么,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呢?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需要进行评估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改;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税函发[1995]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第十一条规定,在征税过程中,对发生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所称旧房是指已经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并计提折旧的房产;国家授权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一般地方规定以使用12个月以上为限作为旧房。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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