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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备案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监管的重要抓手,“暂停备案”等于是宣布私募基金管理人暂停开展新的业务,对管理人而言,是一种严重的处罚措施。
《新备案须知》第一条第(二十九)款首次从规则层面设置了暂停备案机制。须知明确规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以下八种情形时,在该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产品备案: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上述规定没有设置“兜底条款”以穷尽所有可能被基金业协会认为应该暂停备案的情形,通过上述八种情况,事实上涵盖了几乎所有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甚至违法违规重大嫌疑时,基金业协会可以暂停备案该管理人新发产品的机制。
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第6项和第7项。前者使得投资人频繁投诉可能会造成管理人新发产品被暂停备案;后者则将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与产品备案建立了关联,简言之,管理人已经完成了登记,如果出现了不予登记的情形,基金业协会仍然可以通过暂停备案产品而使得该管理人事实上无法开展新的业务。
《新备案须知》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相比于《原备案须知》对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定,《新备案须知》完善了私募基金背景下关联交易的各种类型,在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六条有关关联方定义的基础上,强调了与投资基金以及与投资者的关联关系也属于私募基金需要考察的关联关系范围,完善了私募基金关联关系的范围。
《新备案须知》还明确指出: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从交易文件层面,《新备案须知》要求对关联关系的披露以及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具体说明。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