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新注册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新注册典当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zui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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