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我公司可以办理以下私募业务:
1、代发私募基金首支产品(私募保壳);
2、私募牌照申请;
3、私募牌照收购、转让;
4、私募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
5、私募法人及风控等高管挂靠;
6、出具私募法律意见书、私募商业计划书;
7、私募公司异常解除;
8、协会后台维护:资管系统、信披系统、备份系统;资产
9、私募基金产品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