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主要注册形式
目前,外国公司主要以两种注册形式在哈开展业务活动:一是建立分支机构,二是成立子公司。
(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代表处。根据哈萨克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在哈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拥有财产,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是以外国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从事职能范围内的活动,违约责任由法人承担。
1、分支机构需遵照当地法律和公司章程从事活动
分支机构需按照公司的章程和当地法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法人规定的有关章程行事,其领导人经法人授权产生,领导人的更迭需在哈法律和统计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为完成相关职能,法人赋予分支机构相应财产,分支机构对财产实施管理,但产权归属法人。分支机构有权聘用工作人员,开设银行账号,租赁办公场所,发邀请函和获得签证等。
在分支机构的章程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
——创建目的和授权范围;
——内部管理和职务委派规定;
——经营活动终止条件和财产转交手续。
2、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主要区别
——代表处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能以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接受货物、现金付账并完成公司指派的某项委托,维护公司的利益;
——受公司法人委托,分公司行使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区域的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义务,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分公司也可行使代表处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