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全包办理
文网文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通过互联网或相关APP及小程序等平台向文化产业对应用户进行文化相关业务的传播、制作与经营(不仅局限于申请牌照的文化范围),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
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均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