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政策:
1)不允许直接变更出资股东(政策影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保理公司,不能直接转让变更)
2)不允许直接注册设立保理公司(新注册保理公司必须取得市金融监管局的前置审批文件)
深圳作为国内保理机构存量大的片区,是国内各地保理行业投资人在布局业务时的首要选择。各地保理行业的监管趋严,各省市的保理公司新设准入大都已经处于停止审批状态。深圳方面,自2018年10月22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受理这类保理公司的注册设立。华商投顾认为,在1-2年内,商业保理行业将维持现行监管政策,短期内政策松动,放开管制的可能性极低。一方面,中国银保监会的介入,意味着行业监管体系必将重新梳理,大刀阔斧改革成为必然。而另一方面,国内已登记成立的保理机构存量较大,从注册设立的源头控制,提高行业从业机构的发展水平,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点。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一、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赊销实际上是向买方贷款,买方不付款就会形成坏账。卖方签署赊销合同其实就是也是在签署一份信贷合同。在签署合同前,企业应该向银行一样了解买方的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确定是否赊销,赊销的期限和额度。
二、双保理业务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