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企业经营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私募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从事对上市企业或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及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受委托管理基金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我们可以看到,海南工商登记管理人与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实践中,我们并没有碰到过基金协会否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企业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的意见,事实上近期顺利通过基金协会审查备案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没有被要求整改。
二、海南私募基金注册的前置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事实上在海南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2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无需全部满足)
1.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金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
2.注册地在海南指定区域。目前海南明发文件同意注册地的有:三亚市的“三亚·亚太金融小镇”、位于琼海市的“博鳌基金小镇”、位于澄迈的“海南生态软件园”。但我们预计很快就会逐步开放的位于海口“江东新区”及其它园区的注册。
注意:按照上述条件2选择注册地的,请注意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