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餐饮经营的部门使用的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
(二)我国餐饮经营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明确由省餐饮经营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承担;
(三)由市卫生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域与单位。
区、县卫生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别的餐饮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中。
第五条 餐馆服务供应商是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理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食品卫生标准的需求,保障食品安全。
第六条 当地创建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应发布其许可证的餐馆服务供应商名册。
第七条 当地创建餐饮经营食品卫生安全企业信用管理和违纪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将餐馆服务供应商的食品卫生安全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及违纪行为积分兑换信息内容做为餐饮服务许可持续的重要依据,并对有关数据进行社会发展公示公告。实际管理条例由市卫生部门再行制订。
第八条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业服务供应商,应该符合我国和当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与其说所从事餐饮经营生产经营相匹配的标准。
第九条 当地快餐店的经营地使用的面积不可低于30平米。经营地使用的面积30至100平方米,其饭店、餐厅厨房、仓库面积占比应是1:0.8:0.2;运营凉拌菜的,凉菜间总面积不低于4平米。30至50平方米,只有运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有效方法制作出来的食品类。
第十条 当地中小型餐饮店的经营地使用的面积不可低于50平米。50至100平方米,其饭店、餐厅厨房、仓库面积占比应是1:0.8:0.2;运营凉拌菜的,凉菜间总面积不低于4平米。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学生食堂每顿饭较大容许供给量应与其说生产加工总面积相一致,生产加工总面积不可低于50平米。职业技术学校、一般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里学生食堂不可制造凉拌菜、蛋糕裱花和生吃海产品。
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不可制造凉拌菜、蛋糕裱花和生吃海产品。
第十二条 乡村民俗度假旅游户、夜市街、食饮具清洁消毒企事业单位从事餐饮经营运营的条件,由市卫生部门再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