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1、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2、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3、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协会将会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公示。包括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与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上先进行注册账号,填写管理人代表信息,进行管理人登记,填写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交给协会办理。协会要么暂缓办理,要么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为:管理人登陆系统,填写基金基本信息,协会办理*后协会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完成备案。
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 1)发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一、私募基金备案办理流程
1、工商局核名称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
3.机构员工人数不能过少,一般8-10人。
4.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5.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7.高管任职证明应上传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9.从业人员年龄太小一般不可,协会会认为其缺乏相关经验。
10.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11.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的要求。
12.实际上传的前台照片中名称与申请名称不符,需整改。
13.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
14.机构已成立满一年必须提交上一年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如果登记了,每年必须上传。
15.法律意见书有效期是在登记提交前一个月内。
16.申请机构出资人不担任高管,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股东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管理经营。若不参与公司管理经营需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17.需在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相关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的专业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需提供证明材料。(如相关管理规模,历史业绩,从业经验等)
18.法律意见书不仅需核实机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其实际开展的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19.法律意见书中应详细描述实缴资本和资本金运营情况;并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20.更改经营范围,无需出具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更新即可。
2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少3名高管。根据当前备案的实践操作,私募基金(不区分股权或证券等)要求两名从业资格的高管即可。
22.证券基金管理人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
23.只有控股股东变更,才做重大变更。小股东变更,只是季度更新事项。
24.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5.机构的合规风控不得参与本机构的投资业务。
26.股东建议都是中国境内自然人或组织,不能是公务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7.首次登记备案前**不要设立分支机构,待登记备案完成后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28.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9.所有的登记备案信息提交有5次补正机会,5次过后,会面临3个月的锁定期无法进行登记备案。
30.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也可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