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基J法》于2013年6月1日施行,新《基J法》实施后存在募J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Q基J应符合新《基J法》规定。2.《私募投Z基J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私募投Z基J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存在募J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Q、股权、创投基J及其他类私募基J应符合《私募投Z基J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重申和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合规底线要求,明确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备案申请。
为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协会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结合近期备案出现的新情况,梳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代表案例脱敏后对外公示。
首批案例公示内容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每个案例配套具体情形描述及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直观地描述和针对性地分析,阐明现有规则的制定背景、相关考量、适用情形,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速、浅显地理解现行要求。
下一步,协会将对私募基金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适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时间向私募行业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促进私募行业更好发展。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主要是:
登录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注册账号,填写会员代表信息。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填写材料完毕后提交信息,等待协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