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规制金交所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房地产企业无论是在金交所直接挂牌融资(包括私募债、股权融资、定向融资工具)还是通过委托债权投资(受托人为非银行)、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间接融资,所受的规制都不太大。
私募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私募债和信托、资管计划不同,私募债是投资者直接将钱借给发行人(融资主体),去中介,属于直接融资。信托和资管计划是投资者将钱委托给信托或资管等机构,然后再由信托或资管机构将钱借给融资主体,信托或资管等机构实际担任了中介的角色,属于间接融资。由于私募债是投资者直接将钱借给融资者,投资者是风险的*终承担者,因此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和投资风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