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备案通过后长时间不用会怎样
更新:2025-01-15 08:36 编号:17337683 发布IP:111.197.171.34 浏览:17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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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目前现状来看,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可能都存在放弃域名使用的情形。即因业务调整,个人或企业在购买域名的期限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放弃域名使用,任由它过期,既不对其续费又不注销曾经的备案信息,认为域名只要自己不续费使用便和自己没有关系了。事实上,这样存在着较大风险,也极有可能惹上官司。一、域名未及时注销备案,具有被诉侵权的风险根据现有制度下,当域名注册者未及时对域名进行续期,从而导致域名过期被回收,且个人与企业往往也不会去主动注销在申请使用域名时候的备案信息。当域名经过回收后重新开放注册时,往往会被检测未注销备案域名的注册机构进行抢注册,而第三方重新注册到该域名后,由于备案主体信息还存在,会存在由备案主体为该域名对应网站的行为进行负担的法律风险。案例1:a公司是一家专注电子产品、塑胶、模具、热流道技术的企业,因其名下作为公司网站使用的网络域名过期后被舍弃,既未进行续费又未及时注销备案信息,从而被第三方恶意抢注后制作视频侵权网站,结果a公司被版权方起诉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而该案件一审法官也认定以“工信部备案主体”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结案,判令a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事实上该类情形并非个例,通过检索发现,中小微企业间存在大量的该类“被动侵权”的情形。其实际情况为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会选择注册域名作为自己的企业网站使用,但后续因业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放弃相关域名的使用,因不了解域名备案相关规定,故未曾主动去注销其在工信部的备案信息,其后被第三方注册使用后,而现在认定的倾向是历史备案人要对使用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上述案件中法官也对该类行为进行了判定确认:工信部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网站主办单位应被认定为备案网站的运营者,其应当就涉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认定为现在法院的普遍判决倾向,经过笔者检索,仍有不少法官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备案主体信息就认定其为实际的侵权主体,实际的侵权主体应当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网站域名的实际所有人而非ICP备案主体,从而不支持备案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张。
生效案例判决在前述的几个案件的审理调查中发现,法院在认定侵权网站实际使用者的时候,往往从一下角度进行逐步判断:鉴于从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的角度均未要求域名的持有者与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主体,且现实中存在租用域名经营网站等情况,故一般意义上,域名的持有者与域名项下的网站的经营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以域名的持有者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故一般情形下利用实际注册人来主张“备案主体”并非实际网站经营者的抗辩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告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的信息,在侵权期间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备案主体。故对于主张“备案主体”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为涉案网站经营者这一主张,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需要“备案主体”来提供证据其并非涉案网站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及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亦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若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双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仍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即具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才有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规范网络民事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认定的特别法律规定,不能据此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而备案主体只能作为初步认定侵权人的依据,而当有证据能够明确的指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该域名为他人所有并使用,则不应当再依据备案主体来认定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律师建议,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网站及域名,如果具有丢弃域名,要及时注销备案信息,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诉讼风险。二、域名被恶意抢注后导致被动侵权,备案人如何维权?由于对域名的疏于管理,在域名过期时未能及时进行备案注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没有取消备案的域名,衍生多条“灰产”、“黑产”。常见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就会暗中检测这些域名,在域名重新开放注册的一时间将其抢注,而这种抢注往往是通过某些境外的域名注册机构进行。由于该类域名已经有工信部备案信息,不需要重新备案。不法分子会直接利用该域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或者高价打包卖给下游的‘黑产’团伙使用。更有甚者自己运营侵权网站,而向实际“备案主体”主张维权的自导自演行为。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也坚决反对利用该行为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碰到该类恶意团队,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应诉维权。一,核查原告方是否具有明确的维权基础。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可以从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看原告是否属于实际权利主体以及是否有实际的维权基础。(具体可参考上述xx案例)。对权属不明特别是“自导自演”虚假诉讼的主体,总能够找到其瑕疵部分。第二,证明自身并非网站实际运营主体。该类证明材料较多,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性的举证,具体可选择证明力度较大的材料进行举证。如向域名服务商购买域名时候的合同、与服务商签订网站搭建协议等;检索查询域名现有注册人信息,一般可以通过“whois”查询等其他域名检索网站,对域名注册人的信息进行汇总,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不属于同一人。但该类方法弊端为对利用国外公司注册的域名很难检索到有效信息。第三,地方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域名备案信息。该证据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函,列明具体需要调查的内容,往往能够查询到备案主体对域名的实际使用信息,已经备案过程中的审查信息,能够有效证明备案主体的实际使用时间。第四,除了上述证据外,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网页快照信息;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注册商信息;对比历史ip对应的物理地址信息。通过以上信息对比,佐证其并非“备案主体”在实际运营,并找出实际侵权主体。避免自己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综上,备案主体信息未及时注销存在较大的隐患,而域名注册商往往会对过期域名进行抢注,从而将其卖给第三人使用,而历史备案人可能要为第三人的行为买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现在环境下,在网络环境下,如公司网站不再运营,须注销ICP域名备案登记,否则,域名未续费后,自动解析,被他人抢注行使非法目的,则恐带来网站涉嫌侵权风险。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翠敏 | ||
注册资本 | 100 | ||
主营产品 |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ICP证 EDI证 SP证 ISP证 IDC证 VPN证 国内多方通信 内容分发网络 互联网域名解析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 106码号转让 SP公司转让 106码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代理记账 注册公司 经营性艺术品备案 呼叫中心许可证 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备案 ICP备案 直播网文 ICP公司转让 ICP转让 EDI证 ICP证 |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不含高尔夫球场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市场调查;计算机技术培训;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扩散、转移。(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 ||
公司简介 | 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壹线咨询)是一家综合型的服务代理机构,专注于互联网、增值电信、文化传媒等行业资质申请技术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相关业务政策法律法规、行业信息、申请流程等方面咨询。我公司始终坚持发扬“诚信、创新、沟通”为宗旨,以“质量、服务”为立业之本的团体精神,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优质、最高效、最便捷的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审批,并提高对相关行业的专业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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