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自诞生以来,缺乏中央层面统一的监管和上位法约束,国务院颁发的37号文、38号文仅规定政策监管的红线,比如: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
(2)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禁止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3)不得面对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或销售产品;
(4)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持续挂牌交易等红线规定。
1、基础资产交易类业务。
(1)金融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交易;
(2)非标资产交易。银监会2013年0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委托债权投资/定向债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