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在墨西哥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等法人。若是非本国居民开办的公司,只需就其来源于墨西哥的所得纳税,按照其毛收入(无扣除项目)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率,但销售不动产和股份所得的净应税收益和短期的建筑安装及类似工程的所得要按高税率课税。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这类公司被认定为有基于所得税目的而在墨西哥**建立或固定经营的行为,则从认定之时起,就遵循本国居民公司的纳税规定,按照外国公司在墨西哥已注册的分公司的情况来征税。
2013年税改一揽子方案中,《所得税法》变化*大,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得税税率将维持在30%不变,而非此前按照所得税逐年递减计划的29%;
(2)取消对专门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
(3)对企业所获的股息和利润征收10%的红利所得税;
(4)取消了税收上对分期付款销售的收入承认原则,现规定是在销售时全额计入企业的收入;
(5)对于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2个月的股份,纳税人可以使用两种方法之一(原来只有一种)承认股份的计税依据;
(6)对于员工利润分析的计算方法将只限一种(原来有两种),该方法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十分相似;
(7)对于员工个人需要支付的那部分社保,如果也有企业支付,则将不能抵扣(原来可以作为抵扣项);
(8)企业向联邦、州级或市级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捐款将不能超过应税所得额或税前利润的4%,企业对外捐款额度则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7%;
(9)对于工资和薪金抵扣提出新的要求,包括:①企业应按要求上缴地方工资税;②企业给员工开工资的收据应在网上以电子工资单形式发布;③超过2000比索的工资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
(10)企业给第三方、员工、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股东的借款必须要有税务收据;
(11)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食品代价券,必须以电子钱包的形式支付,且该电子钱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批准;
(12)企业汽车租赁金额不得超过200比索/天;
(13)企业在餐厅和酒吧消费的抵扣额将不得超过全部费用的8.5%,差旅消费的支出除外;
(14)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免税收入和养老金的抵扣额将不得超过支付额的53%;
(15)企业购买汽车资产的抵扣额上限由原先的17.5万比索降为13万比索;
(16)废除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的做法;
(17)废除一次性抵扣矿业企业在运营前期矿层勘探和开采开支费用的做法;
(18)从2014年开始,取消企业每年2月15日须提交上年财务信息表(代扣税、工资、境外支付费用)的义务;
(19)废除了“企业单一税率税”(IETU)和“现金存款税”(IDE),但对于银行月现金存款累计总额超过15000比索的账户,有关金融机构须每年报告一次。
从以上规定看出,新的《所得税法》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赋税的负担,另一方面大幅裁剪了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从严限制各项抵扣比例上限,这将大大提高企业运营成本;新法大力推行电子化支付,从而加强了对企业账目往来的监管,间接缩减了企业在资金上的运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