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一般规定
11.1.1此条明文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完工后工程验收的系统调试,要以建筑企业为主导,监理公司监管,设计方、施工单位参加相互配合。这一要求合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筑企业应先根据调节,合乎设计方案使用方式的软件交由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管理部门。通风与空调竣工验收的系统调试,必须有设计方参与其中,由于工程项目系统调试是促进设计方案作用的重要流程和方式,除需提供建筑工程设计的性能指标外,还解决调节过程中遇到问题给予很明确的修改建议。对于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参与调节是重要职责,既可以起到工程项目的协调作用,又有利于工程项目的管理与品质的工程验收。
有些建筑企业自身不具有工程项目系统调试能力,则可以采取交由取得相应调节实力的其他部门或建筑企业。
11.1.2此条对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的调节,进行了应编写调试方案的相关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的系统调试是一项性极强的工作中,调节的品质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系统的功能的完成。此条要求调节前要编写调试方案,并且经过工程监理审核后实施。计划方案可具体指导调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流程、正确方式与进展执行调节,并且也有利于工程监理对调节全过程的监管。
调试方案一般一般包括编制说明、系统软件概述、进度计划表、调节提前准备与资源分配方案、选用调节方式及生产流程、调节施工安排、别的相互配合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环保措施等核心内容。
11.1.3此条相匹配用以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调节的仪器设备、仪表盘性能精度等级进行了要求。调节用仪表设备的技术性能可参考本标准附则D和附录E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