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依据明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者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 (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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