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公司进出口申办程序
1、进口:进口商须从利工商部外贸局领取空白《进口许可申报表》(IPD),填写后连同下列材料一并交回:
a)三联发票
b)合同或协议
商工部在批准《进口许可申报表》前,须与国家投资委员会协商,确保允许进口的商品不违反利当时的相关保护政策。相关手续费用由商工部决定。
利政府于1986年设立了商品进口检查机构(Society Generale de SurviallanceSA),以确保进口商品的数量与申报文件相符,发票上所申报的价格与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大致相符。
2、出口税费:对于黄金、钻石、贵重金属和宝石(非完成品)的出口,利政府征收商品价值的15%出口税;对于毛钻、未加工或未切割的贵重金属和宝石的出口,利政府收取10%的特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