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检结果告知:
(一)由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和区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发送给原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并按照本规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不合格报告相关发送规定执行,确保相关单位均能有效获知复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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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检验机构复检的,原检验单位应自接到复检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上传至“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