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开展私募业务后申请主动注销登记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四、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主动注销申请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八、申请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持续展业意愿或工商设立主体已不存在,可申请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主动注销登记应首先完成所有在管私募基金的清算,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完成基金清算等事项。主动注销登记后,机构自注销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再次申请登记。
九、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变更申请单
变更申请单中应明确说明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申请单模板见附件1。
(五)责任声明
机构应郑重声明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全部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本次数据修改申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构自行承担。变更责任声明模板见附件2。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在线电子材料接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AMBERS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3。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8:30-11:30,13:30-17:00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主动注销登记通用过程,包括申请、核查、退回补正、办结、结果公示等。
申请,是指机构在AMBERS系统填报注销登记材料并提交。
核查,是指基金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进行齐备性核查并反馈。
退回补正,是指经基金业协会核查后,将注销登记申请退回给机构,并向机构反馈退回意见。后续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并再次提交。
办结,是指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做出办理通过的意见。
结果公示,是指在基金业协会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等信息。
十二、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包括:办理通过。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8:30-11:3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