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
《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第十九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9月20日印发并开始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事项的,由省金融监管局换发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或备案事项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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