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公司法》(法律编号:10/96)规定:
(1)私营有限公司应至少由两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至多不超过50人;
(2)对马尔代夫籍股东可持有的股份份额没有限制;
(3)每家公司须有两名负责人,其中一人必须为马尔代夫居民;
(4)每家公司须有一位总裁;
(5)每家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经济发展部*近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只有拥有马尔代夫籍,才能担任公司秘书。所有在此日期前成立的公司应指定一名马尔代夫籍公司秘书,并向经济发展部报告;
(6)每家公司须具备含有公司注册号的印章,并在经济发展部登记;
(7)每家公司须向其股东颁发股份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