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
集团公司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特别说明:《公司法》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第三种集团公司。
可这不意味着集团公司是非法产品,相反它是一个新时代经济发展繁荣的产物。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要求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成立集团公司有哪些优势
企业能更加更好的发展
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不带省市字样
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合作
成立集团公司提交的资料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企业集团章程;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法集团公司定义是约定俗成的,是经济繁荣发展的必然结果。虽然公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企业早已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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