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北京市局社区民非组织
一条 为规范本市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应用、发展保护及规划研究、宣传普及资询服务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从非营利机构获取投资回报。
第三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及管理工作。北京市民政局是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登记审查及监督管理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四条 申请设立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知识产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累不得用于分配;建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低不得少于3人;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六)有必要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