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离婚判决要被国内法院认可需要采取哪些程序?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起诉离婚。
详情参照易代通公证认证网www.51rz.org www.ydtnotar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