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办理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3.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
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的通知》(京财会【2018】2559号)
二、受理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