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投资恢复经济,冰岛于2010年颁布《初始投资鼓励法》,以促进冰岛商业领域方面的初始投资,提高竞争力和区域发展水平。但这部法律不适用金融类投资。
(1)地区性奖励措施:
①税收和相关费用减免;
②享受10年的所得税税率上限固定;
③折旧优惠;
④直接现金奖励;
⑤可低于 市场 价格从国家或地方政府购买或租用土地。
(2)一般性奖励政策:
①培训补贴;
②中小企业补贴;
③研发投资补贴;
④环保类投资项目补贴。
(3)获得奖励的条件:
①为项目投资需在冰岛设立专门的公司;
②投资项目信息详实;
③项目还未实施,且应说明所获奖励确实可对投资产生激励作用;
④至少20%的项目投资为自有资金,至少65%的项目投资不含国家资助;
⑤投资项目的年收入不得低于3亿克朗,或者投资前两年可创造20个固定就业机会;
⑥成本效益分析应显示该投资项目有利于冰岛经济和社会发展,例如,有利于创造就业、农村发展、出口和增加税收等;
⑦投资必须是初始投资,项目设备必须全新或者基本全新,项目需符合健康和环保要求;
⑧项目至少在冰岛运转10年;
⑨项目申请人应遵守冰岛法律;
⑩项目申请人或其所有者应不存在拖欠国家或地方政府税款和费用的情况,且声誉良好。
(4)奖励上限:
①地区性奖励。奖励不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15%。对中型企业可放宽至25%,小型企业可放宽至35%。申请地区性奖励的项目必须处于首都地区之外。
②一般性奖励。培训补贴Zui高200万欧元。中小企业补贴为投资成本的10%或20%,Zui高750万欧元。研发投资补贴和环保类投资项目补贴Zui高750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