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4.1.1 游泳池的开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工程竣工报告
2 竞赛用游泳池应符合《体育场馆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一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2005、《游泳竞赛规则》(中国游泳运动协会)或《国际游泳规则》(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等要求和认证。非竞赛用游泳池应有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游泳场馆开放许可证。
3 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4 公安部门颁发的《治安安全合格证》。
14.1.2 从事管理和维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
1 教练员、救生员及医务人员应有国家有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并持相应资格证;
3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14.1.3 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表格及内容如实做好记录。
14.1.4 池水净化系统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池水净化系统设备配置、运行态势图、管理维护方案,设备大、中修时间及常出现故障排除方案等事项标示在机房内明显的位置。
14.1.5 池水净化系统宜24h连续运行。
14.1 6 竞赛用游泳池允许在游泳竞赛时短暂停止池水净化系统的运行。
14.1.7 如池水发现治病菌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立即停止游泳池的开放使用;
2 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出现的致病菌进行有效杀灭,符合排放标准后全部将池水泄空;
3 对池壁、池底、回水沟(口)、溢水沟(口)、平衡水池等相关设施进行消毒、刷洗;
4 对洗净设施、淋浴间、卫生间及更衣室等墙面、地面及设施进行消毒、刷洗;
5 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卫生监督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向池内重新充灌新鲜自来水,并按开放要求申请游泳池的重新开放使用。
14.1.8 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池水泄空更换新鲜自来水的间隔时间,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