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备案。
公司注销后,设立清算组,处理公司清算注销事宜,持有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申请书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算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发出申请通知书申请。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实践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构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常要求所有股东成为清算组的成员。
(二)取消公告。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清算事宜,并在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区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哪些报纸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税务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2款,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取消登记的,营业执照被取消或者被取消登记之日起15天以内,必须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取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在15日内向地税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查表》、董事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行的注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申请注销税务,等待审查后地税机关向公司发行《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注销地税登记。公司可以通过这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国税机关注销国税。
国税注销应先向国税窗口支付发票,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清税申报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地税机关发行的注销通知复印件、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决议、《税据注销登记书》或《增值税收据税务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注销登记书》等资料,到国税注销窗口处理注销事项。
(四)工商注销。
税务注销结束后,持有允许注销税务注册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报告书、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注销申请书等资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文件完善后,发行注销通知书。到目前为止,营业执照的取消手续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