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正常程序:
1、受理
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当日通知外资处经办人员收文并签收。
2、审查和决定
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
3、送达与公告
对同意备案的,处室经办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办理时间不定,一般为25-55日。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2、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3、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4、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由大股东申请备案(大股东须获得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若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则应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办理。
- 境外投资企业的冠名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获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 央企及其所属地方企业备案申请须呈报商务部。
- 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须报北京市商务委核准办理。
- 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未建交国家参见外交部网站;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
- 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