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科技院注册条件
第九条 省体改委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有关附件后,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公司。
第十条公司筹备机构须在批准设立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登记后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方可进行招股。
第十一条 批准设立公司后,公司发起人应制作供认股 人填写的认股证书。认股证书须载明: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总额、种类、股数、每股面值、股票或股权证面额和每股发行价格;
(三)股票或股权证的承销、认购方式;
(四)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起止日期;
(五)批准设立公司的文号及日期。 发行股票的认股证书须有批准机关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二条 认股人应按认股证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款时,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认购须在筹建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不得超过发行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