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北京承接残联的业务需要什么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政府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2/3以上)。
2.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