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公司所得税(Income Tax)
公司所得税是指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文莱公司法(第39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PvtLtd)”或者“公众有限公司(Bhd)”。凡是在文莱注册的公司,在文莱境内获取收入,不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必须按照文莱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其中,国外公司的分支机构按其在文莱境内经营利润所得依照相同的税法进行纳税。
2008年,文莱企业所得税率为27.5%,后连续几次下调至20%。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及投资意愿,推动国内非油气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经文莱苏丹批准,文莱企业所得税率2015年下调至18.5%,在东盟地区属较低税率。国内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均按此税率进行纳税(从事石油行业经营的企业除外,石油所得税的税率为55%)。
文莱税法规定对业务的管理、控制均不在文莱境内的非本地主体征收各种预提税。包括利息、佣金或其他财务费用,动产使用费用,知识使用费,管理费用等。代扣所得税税率在10%-20%之间。文莱没有股息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