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典当行或从事典当业务。申请设立典当行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典当”等显示典当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当行业务范围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北京典当行设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 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作为典当行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蕞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蕞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六)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三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自然人作为典当行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五)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三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另外,典当行应当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在北京申请设立典当行以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列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中,批准设立决定作出前应进行现场核实。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相应颁发或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典当行应当申请换发,对于符合经营典当业务条件的,市金融监管局予以换发。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