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现职工作人员范围: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的领导干部,凡是不担任其他党政领导职务的,均不认定为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基金会负责人。各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级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在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十七、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理事长是基金会法人代表。
十八、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九、什么是基金会的代表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二十、基金会申请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哪些文件?
请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一、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意见。基金会应当向设在地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