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能以责任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方式开设。
二、办理筹备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者需向保监会递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保险经纪公司申报条件
一、申请办理开设保险经纪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者;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金不得低于rmb1000万元的实付贷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字、组织架构和居所;
(五)拥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下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工作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备合乎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筹备可行性方案,包含市场情况分析、企业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分析等;
(三)企业架构,包含自有资金、公司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架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备成员名单及真实身份Z影印件;
(六)筹备责任人个人简历以及亲笔写落款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明;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提交的辅助材料。
三、保险经纪公司筹备责任人理应合乎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以上X历;
(二)具备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验;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备原材料之日起, 在三十天内通知函申请者是不是审理。依规回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
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原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型筹备申请者作出是不是准许筹备的决定,通知函申请者;不批准筹备的,应说明理由。经保监会准许筹备保险经纪公司的,理应创立主席团,并且于准许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中;逾期未进行筹备工作或未达到开张标准的,原批准文件全自动无效。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办期限内不可从业一切保险经纪主题活动。
四、进行筹备工作的,申请者可以向保监会明确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汇报;
(二)企业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含组织框架、决策制定、业务流程、会计和人事管理制度等;
(四)管理人员送审原材料;
(五)职工名单、职工《资格证书》影印件和真实身份Z影印件;
(六)股东名册、公司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上公司股东企业财务印章的近期三年财务报告、法人股东真实身份Z影印件;
(七)会计事务所开具的汇算清缴报告、自有资金记帐会计原始凭证影印件;
(八)电子计算机软、硬件配置配置状况;
(九)经营场所所有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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