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平谷区慈善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
一、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4.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二、基金会的负责人
依据《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理事
1.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四、基金会的监事
1.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没有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
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基金会的负责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我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作出了解释:“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不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