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使用费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16条规定,以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成立的前提条件.该规定不符合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与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相悖,将来该规定可能成为限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大障碍,应当修改完善.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不应成为申请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前提条件.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专利转移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新模式。对于研发型科研院所和高校来说,长期的科研活动积累了相当数量的专利,但由于转移转化难,大量专利处于沉睡状态,一方面无法实现专利的真正价值,另一方面形成逐年沉重的年费负担,这两个痛点有望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如何确定成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专利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专利许可使用费如何确定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专利权人提供的专利评估值与市场期望价格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对此,上述《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理、公允、低成本定价。对照这里所说的“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专利实施许可统计表(以下也称为“十三五许可统计表”),笔者发现,在2021年度完成的一项专利许可使用费实证研究中评估得到的专利使用费金额与该统计表中的统计结果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这表明该项实证研究中的专利评估方法是成功务实的,能够使专利评估价值与市场交易价格趋向一致,也许能够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评估值虚高、导致有价无市的问题。由此,笔者对课题成果进行分享,以期对于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有所参考。
使用者支付多少费用给专利所有人,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几点作为参考:
1、专利被使用者实施后,会转化成市场收益,市场收益预期越高的专利,收取的该费用越高。
2、 专利实施的时间限制,专利使用者签订时时间越长,收取的费用越高。
3、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专利实施许可类型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独占许可在签订的合同中,表明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只允许许可方使用此项专利,其他人包括专利所有人也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只允许专利所有人和许可方允许使用专利,其他人不得使用。普通许可允许除专利所有人和许可方外,允许第三方使用专利。交叉许可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两方可以交换专利使用权。按照前面陈述的顺序,收取的费用越低,交叉许可甚至可以不收取费用。
4、专利人发明专利需要精力和经济投入,一般来说,投入的资源越多,开发的难度越大,收取的费用越高。
5、使用方的支付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支付方式有很多种,双方可以达成合适的约定,常见的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还有分期支付,也可以将专利作为加入费,依靠使用方的提成获得费用,一般都采用先支付一部分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入门费,获得提成。
专利实施许可有利于社会大众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利,可以将科学成果转化成实际产品,专利实施许可有很多种分类,按照实施范围可以分为制造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可以分为国境内许可和特定地区许可。在合同中必须写清楚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