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次申办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3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治安有关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相关资格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相关资格人员。
(五)有不少于2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股东股权小不低于5%。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人代表;法人股东投资者不得与自然人股东及其他法人股东的投资者关联。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近2年来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为自有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一年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
6、不得个人独资,暂不受理外国法人投资(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除外);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非公务员;自然人入股资金为自己所有,或来源真实合法(须附相关证明单据)。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